河源商标注册
导致商标权丧失的原因,有商标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办理续展手续而注销商标;商标权人停止营业而注销商标;商标权人自动放弃商标权而申请注销商标;商标权因故被依法撤销,那么导致商标权丧失的原因是怎样的?下面看清远商标注册的介绍。
(1)主体灭失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2)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商标争议注册商标发生争议也是商标被依法撤销,从而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重要原因。
(4)注册商标未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5)商标淡化如果商标的所有人对商标使用、保护不当,尤其是驰名商标,则有可能使该商标逐步自然转化成为家喻户晓的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而使商标失去显著性,最终使权利人丧失对该标志的独占垄断权。
(6)注册商标转让和移转商标转让人自签订转让协议时即丧失商标权,还有一种方式造成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变更,就是注册商标的移转。
自己注册商标好还是找代理?注册商标,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办理,鉴于商标注册的难度,建议选择代理办理更合适,可以提升注册成功率。自己注册商标好还是找代理,我们可以通过商标注册流程来简单分析。
1.查询阶段我们申请商标前,需要做商标查询,查询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或者是存在相似商标。查询工作,如果是自己来,很容易查询不到位,查询不全面,留下诸多隐患;代理公司查询,经验相对丰富,可以更全面些,减少隐患。
2.资料准备阶段申请商标,需要根据商标局规定准备各类资料。商标申请资料,有严格要求。自己准备,可能会出现疏忽;代理机构经验足、专业知识强,可以准备得更准确。
3.突发情况应对商标审查阶段,可能会出现被退回的情况,自己申请,准备会不足,不知如何应对;代理公司这方面经历多,可以快速专业应对商标公告阶段,可能出现异议,代理公司可以协助专业应对综合起来看,委托代理相比自己申请,可以提升商标注册成功率。
答: 在工作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即不少企业对是否注册第35类商标感到疑惑,企业主自己是商品生产厂家,认为既然已经为产品注册了商标,理所当然可以进 行销售,为什么还要多花钱注册第35类销售方面的服务商标。由于广告公司、职业介绍所、药店等主营业务是通过第35类商标保护的,这里主要对其他行业 企业注册第35类商标的必要性进行解析。
有这样一个例子:甲公司是生产制造A品牌糖果的厂家,仅注册了第30类的商标,享有在第30类指定商品上的专用权,A品牌糖果一直通过商场、超市等销售终端 销售,随着企业做大,甲公司决定开直营连锁专卖店,而此时却发现市场上已经存在多家A品牌糖果店,经查为乙公司在甲公司注册第30类商标同一时间在第35 类上注册了服务商标所开设,专用权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乙公司虽经营多家A品牌名称的糖果连锁店,但店内并未销售任何甲公司生产的糖果。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开A品牌直营连锁店么?笔 者认为是不可以的,乙公司可以用第35类商标权禁止甲公司开设A品牌直营连锁店。当然了,甲公司可以承诺永远不开专卖店,也可以说目前法院对于第35类的 保护判决案例稀少,就要开店。那么问题来了,乙有商标,你又不能禁止乙开糖果店,乙一直这样销售,如果哪天乙的糖果店出售的糖果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媒体 会怎么报道呢?其负面影响有多大?以此类推,其他产品厂家需不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尤其是针对3503群组,不注册的风险就更大了。
对 3503群组的商品:替他人推销,是否能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利益,历来都存在很大争议,从商标局2004年8月13日给四川省工商局的《关于国际分类第 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到商标局2007年1月1日起对第八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重新修 订,对原有的类别与项目都作出了相对应的增加与删减,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九版,到现在第十版的注释,我们都未见到明确说明该类用于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
目前全世界已有60几个国家将商场、超市标识纳入了分类表第35类规制范畴,并且已成全球趋势,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也会加入这一行列,对第35 类商标的保护会更加明确,既然现在没有明确说明,又没有更好的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的商品或服务,那就不需注册了么?
事实上,现在35类的商品注册申请量大得很,大多数都是为了安全起见,先占住35类。在花费较少成本的情况下,先占市场是一个最好的选择。试想如果这个类别 的商标被别人抢先注册了,那你的损失又是多少呢?后继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又会耗费多少精力呢?如果他人同时或早于你注册35类商标,你又有多大把握使他的商标失效呢?因此笔者认为第35类商标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是很有必要注册的。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在有关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使用权:商标注册人依法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3、专有权: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
4、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5、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无偿转让或者有偿转让给他人。
6、禁止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制止他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擅自使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标。
7、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质权。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财产继承的顺序继承。
9、不得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变更注册商标的名称、地址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商标。
10、商标注册人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11、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案和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
12、不得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字体、图形或者组合;变更的,应当依法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13、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协议,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转让。商标局审查签发商标转让证书后,商标权归受让人所有。
1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提前一年向商标局申请续展。
15、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都有权提出撤销。
16、注册商标可以估价和质押。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还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商标局应当予以公告。
17、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公告。未经备案,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使用商标许可证。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质量,并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货物的原产地。
18、注册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只要每十年更新一次,商标就可以存在。注册人应以标准化和连续的方式使用它,以使其价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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